問題詳情

9.刑法第55條的规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關於「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為標準
(B)同種之刑,以最高度刑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C)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D)數罪名中有刑法總則上加减之原因者,屬科刑範圍,於法定刑之輕重不生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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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asia98741】評論

(A)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法定刑為標準

棒!】評論

犯罪之競合,除想像競合外,尚有法條(規)競合。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條前段即係想像競合犯之明文,乃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為處斷上之一罪(或稱科刑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