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asia98741】評論
(A)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法定刑為標準
【棒!】評論
犯罪之競合,除想像競合外,尚有法條(規)競合。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條前段即係想像競合犯之明文,乃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為處斷上之一罪(或稱科刑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