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代收人員應視為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協助者):按行政輔助人之定義為,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性質上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並非公務員。實務上最常舉的例子,係拖吊業者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汽、機車業務;拖吊業之拖吊行為只是行 政機關自己行為之「延伸」,需接受委託人即行政機關之公務員之指示,不能取代行政機關的地位。而代收稅款之人員,雖然取得收受稅款之權力,然其收稅之範圍,必須依據納稅義務人所遞交納稅通知單上之金額收取之,不能多,更不能少,毫無任何裁量、拒收,或對於為納稅義務人通知其必定要前往其代收行庫、商店繳納 稅款之權力。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雖未派員當場在代收人員代收稅款時指揮、監督,但該納稅通知單與機關派員在場「指示」無異,代收人員依該「指示」收受稅款,無疑是機關手腳之延伸,是此等人員,並非公務員,應論以行政輔助人較為合適。
【nomi】評論
(D)拖吊業者並非公務員,不構成公務員收...
【棒!】評論
授權公務員:公立學校★★★★★★★★、...
【楊恬】評論
行政輔佐人(無獨立作業或行使權力)1、實務上最常舉的例子,係拖吊業者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汽、機車業務、代收稅款人員。2、依公務員指示辦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3、為機關手腳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