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拖吊業私下收受違规停車之民眾所交付新臺幣1000元贿款,而放行不予拖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拖吊業者為授權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B)拖吊業者為委託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賂罪
(C)拖吊業者為取締員警手足的延伸,為準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D)拖吊業者並非公務員,不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代收人員應視為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協助者):按行政輔助人之定義為,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性質上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並非公務員。實務上最常舉的例子,係拖吊業者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汽、機車業務;拖吊業之拖吊行為只是行 政機關自己行為之「延伸」,需接受委託人即行政機關之公務員之指示,不能取代行政機關的地位。而代收稅款之人員,雖然取得收受稅款之權力,然其收稅之範圍,必須依據納稅義務人所遞交納稅通知單上之金額收取之,不能多,更不能少,毫無任何裁量、拒收,或對於為納稅義務人通知其必定要前往其代收行庫、商店繳納 稅款之權力。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雖未派員當場在代收人員代收稅款時指揮、監督,但該納稅通知單與機關派員在場「指示」無異,代收人員依該「指示」收受稅款,無疑是機關手腳之延伸,是此等人員,並非公務員,應論以行政輔助人較為合適。

nomi】評論

(D)拖吊業者並非公務員,不構成公務員收...

棒!】評論

授權公務員:公立學校★★★★★★★★、...

楊恬】評論

行政輔佐人(無獨立作業或行使權力)1、實務上最常舉的例子,係拖吊業者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汽、機車業務、代收稅款人員。2、依公務員指示辦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3、為機關手腳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