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D)避免名譽之損害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O(A)須有緊急危難存在→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O(B)對於動物攻的擊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生命、身體O(C)須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避免名譽之損害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廖勁堯 {成功一定需要努力】評論
公務員甲奉命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時,乙唆使其所飼養之猛犬攻擊甲,甲情急之下,隨手撿起一根木棍,對該猛 犬反擊,終於將猛犬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得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B)甲之危難因來自於動物,只能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C)甲因依法奉命行事,其行為得因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D)甲因公務上負特殊義務之人,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