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立法委員
(B)政黨黨主席
(C)警察機關警察人員
(D)縣市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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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身分公務員:法定權限授權公務員:有法令授權依據委託公務員: 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的公務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黨主席不在上述所列

棒!】評論

按我國公務員概念,依其範圍之廣狹,學理上將之分為下列四種:(一)最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刑法第10條及國家賠償法第 2條之規定,此範圍最為廣泛。(二)廣義之公務員,如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其以是否受有「俸給」為判斷標準,故不論文職、武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均屬之。(三)狹義公務員,此為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概念,乃自廣義之公務員概念中,扣除聘任人員後所餘之文、武職人員。(四)最狹義公務員,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條之公務員(岳生編著「行政法」二○○○版上冊第 351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