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 Chen】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前段: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我國現行公務人員的考試方式,並未包括下列那一項?(A)審查著作 (B)實地考試 (C)推薦甄試 (D)口試修改成為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我國現行公務人員的考試方式,並未包括下列那一項?(A)審查著作 (B)實地考試 (C)推薦甄試 (D)口試
【HAHA】評論
如果用推甄的感覺會造成因人主義。
【張懷安】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第1項:「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參考資料:1. 《公務人員考試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01)
【小花】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whappy501】評論
推薦是升學考試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A 選項或許可以連結—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