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在行政訴訟中,重新審理係下列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當事人
(B)訴訟參加人
(C)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
(D)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4377
統計:A(427),B(71),C(22),D(1239),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1、聲請人不同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2、聲請事由不同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3、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為何感謝分享的人被送負評 這社會怎麼了。。。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