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Yang】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親屬。(A)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B)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C)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看完整詳解
【努力練習!】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楊魚】評論
(可以搭配行政程序法第32條做比較 才不會搞混)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ミヤザワ】評論
利衝法關係人二親等✏衝冠二✏怒髮衝冠的二哥(關羽)感覺很常錯這種題目QQ自己瞎掰的聯想法希望有幫助到大家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