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涵】評論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108年一定考上】評論
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民國101年11月增列,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Jackson Wu】評論
口訣:「親子性別多元」造成「其他婚姻失親」的「家庭倫理」親職、子職、性別、多元文化、其他、婚姻、失親、家庭資源與管理、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