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Hua Lin】評論
第 97 條 第二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項不屬於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 (A)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 (B)對於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 (C)對於立法委員之彈劾案 (D)對於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約僱人員 答案C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由立法院提出立委、議員、各級民意代表依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糾舉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分,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2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