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Apple】評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 第五款 自101/8/1生效五、輔導教師:(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置2人。 2.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1人。 3.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林詠心】評論
請問C選項班級數二十四以"下" 是不是怪怪的 根據法條上是說 學校班級數24以"上"者,置一人
【ee】評論
【小昱】評論
這題答案應該是A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