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a Su】評論
釋字612 清除、處理技術員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係指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導致重大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違法或不當營運情形,而在清除、處理技術員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看完整詳解
【qewr98】評論
(A)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〇四號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爲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清繳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之規定,惟若謂汽車所有人未繳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即不得換發行車執照,則另依同規則第十四條「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於使用執照期滿後,其有違...
【一步一腳印】評論
(C)釋字734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
【吳林甫】評論
(B)釋字第612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judicial.gov.tw)舊廢棄物處理機構管輔辦法第31條第1款違憲?解釋文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如為增進公共利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限制之。其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內容須符合立法意旨,且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範圍。其在母法概括授權下所發布者,是否超越法律授權,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2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