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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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不可轉讓性 載貨證券者,乃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載明運送條款,由持有人憑以受領貨物之有價證券。載貨證券兼有證明運送契約之效力。故載貨證券乃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及貨物已由運送人收受或裝船,以及運送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之單證。載貨證券中載明向受貨人交付貨物,或按指示人之指示交付貨物,或向載貨證券持有人交付貨物條款,構成運送人據以交付貨物之義務。載貨證券依其存在之價值,有下列之性質。1. 載貨證券為不完全有價證券2. 載貨證券具「有價證券」之性質載貨證券於商業交易習慣上之所以具有有價證券之性質,必須具有下列四個條件:(1)要因性證券(2)要式性證券(3)流通性證券以及(4)文義性證券之條件。3. 載貨證券具有要因性證券之條件4. 具有流通證券之條件5. 具有文義證券之條件6. 具有繳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