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D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 7 至 9 人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A考試委員屬中央公務人員,故就其失職,監察院不得調查之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大法官解釋461號B考試院院長就其提出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事項,不用邀請至立法院備詢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大法官解釋461號C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考試委員不受任期保障憲法增修條第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