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明文規定之平等?

(A)國民教育機會平等
(B)兩性實質地位平等
(C)各民族語言平等
(D)平等選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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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C各民族語言平等 憲法找不到民族平等A憲法第159條 國民教育機會平等B兩性實質地位平等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D平等選舉原則憲法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陳無名】評論

(A) 國民教育機會平等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A正確(B) 兩性實質地位平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7號解釋文略以:「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B正確(C) 各民族語言平等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似未擴及至語言平等C錯誤(D) 平等選舉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D正確故本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