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A)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B)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C)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提高為 12%至 18%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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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A稅捐稽徵法規定預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大法官解釋746號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B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 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大法官解釋747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主要意旨相同)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C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款費用之基準提高為 12%至 18%大法官解釋782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法第4條第6款、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法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 下時,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大法官解釋780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