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判決字號: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主文:一、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 5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 1 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 採樣及測試檢定。」(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 6 項;111 年 1 月 28 日修正同條規 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A人身自由、第 22 條保障B身體權及資訊C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詩菲】評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者,警察得對之進行強制採檢。依憲法法庭判決,此規定與下列何項基本權無涉?
【Jamie】評論
遷徙自由:為人民出入國境之權利。我本來選隱私權,但隱私權有涉及個人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所以是對的喔!有關遷徙自由考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遷徙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