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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法官屬憲法第 81 條規定明文適用之對象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B懲戒法院院長無終身職之保障大法官解釋162號C實任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後仍得享有終身職之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D憲法規定法官應受終身職保障,並非意指法官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時,亦不 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 大法官解釋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