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憲法上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之行使,下列何者沒有立法形成空間?

(A)選舉權人之積極資格
(B)被選舉人之消極資格
(C)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
(D)憲法中之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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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選舉權人之積極資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B被選舉人之消極資格憲法第130條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C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憲法第 134 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D憲法中之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憲法保留原則憲法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陳無名】評論

(A) 選舉權人之積極資格(B) 被選舉人之消極資格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可授權法律另訂規定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AB有(C) 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C有(D) 憲法中之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憲法保留,不可以法律定之D錯誤故本題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