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評論
A行政執行法 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限居、管收、禁止命令B行政執行法 第17條6/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 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 及工作能力.....看完整詳解
【sxaxg】評論
B :行政執行法17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阿常】評論
補充 行政罰法24條第三項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受處罰 如以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ミヤザワ】評論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