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ㄩㄋ】評論
(A)於星期一上午 8 時對於甲之動產進行查封行政執行法§5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8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B)於履行期間屆滿後 3 年通知甲報告其財產狀況,之後逾 3 年始進行查封行政執行法§7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C)命甲報告財產狀況而甲不為報告,認應強制其到場而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行政執行法...
【白白】評論
(B)於履行期間屆滿後 3 年通知甲報告其財產狀況(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之後逾 3 年始進行查封(已開始執行後,未逾五年)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gavin821230】評論
逃匿、不到場:拘提不報告財產:命提供擔保 or 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