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A)釋字756一、【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尚無違背。二、【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限制,與憲法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不符。三.....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摘自釋字6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756檢查書信 ➜ 合憲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B)破產法第67條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上面幾樓說的釋字第300號解釋是在討論破產法未定羈押破產人之次數限制是否違憲?討論結果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是違憲的。解釋文:破產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簽發押票將破產人羈押。」為保全破產財團之財產,維護全體債權人之權益,俾破產程序得以順利完成,固有此必要。惟同條第二項「羈押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