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桂】評論
(C)J577 尼古丁的標示: 1.涉及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2.合憲,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 C13 人民言論自由 C23 比例原則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656理由書節錄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B)應受相對保障#577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C)#577解釋文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不表意自由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O(B)不表意自由未影響他人權利,應受絕對保障 -〉X,相對(C)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等客觀產品資訊,並未限制菸商 之不表意自由 -〉X,有所(D)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並未強迫加害人透露自己想法,故未限制 其不表意自由-〉X,已經/違憲.PS: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沒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 十三年前在釋字六五六號解釋才宣告「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合憲,今111年憲判字第2號:以「憲法變遷」為由變更解釋-〉認定違憲。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常見判決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聲請釋憲者認為道歉如出於公權力逼迫,令人感到屈辱,也侵害人格尊嚴,甚至涉及良心和思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