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受國民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基本權兼具權利與義務兩種性質
(B)權利主體為學生
(C)國家制定國民教育法以保障此基本權
(D)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有接受 12 年國民教育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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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豪豬】評論

9年義務教育是免試、免費、強迫入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則做到免.....看完整詳解

calm down】評論

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將受教育當作是人民的一種義務。想請教B選項,權利主體不應該是人民嗎?+1https://www.npf.org.tw/1/1578

a178885886】評論

回5F大大,題目是說21條受「國民教育權」,這裡特別指明國民教育,所以我猜應該是說學生才是權利主體;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沒特別說明就是指本條。

lain13413】評論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一、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二、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資料來源: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37E2FF8B7ACFC2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