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
(A)檢察官對法定犯罪嫌疑人進行電話監聽
(B)違法入境之外國人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續行收容
(C)監獄長官對受刑人收發信件之檢查
(D)依強制執行法對債務人之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陳胖胖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法官來決定的就是法官保留監聽  收容&.....看完整詳解

【用戶】肉桂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C)J756 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檢查書信:確認由無攜帶違禁品,合憲 不需由法官決定

【用戶】gez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自己補充 J708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乃遣送出國過程本質上所必要。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亦即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國家機關僅有聲請之權限,而無法是否為該強制處分之執行。憲法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就明定採法官保留。(A)#631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