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A)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B)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C)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D)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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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Д༎ຶ`)╯】評論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

Tiff】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阿曲曲】評論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ChengYu】評論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