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董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無須為公司股東
(B)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公司董事
(C)董事倘未經股東會決議,即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其董事當然解任
(D)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2564
統計:A(476),B(218),C(1239),D(1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分之收買、董事之選任、董事選任及解任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競業限制問題:公209:(一)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二)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四)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五)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用戶】An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公司法§192第1項,b.公司法§192第5項準用§30 ,c.公司法§209第5項 ,d.公司法§197-1

【用戶】mitale72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樓上懶人包是在防雷嗎@@我還以為空白處有鬼 反白看了一下XD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效果是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是並不會因為違反競業禁止而被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條件如下.公司法3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競業限制問題:公209:(一)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二)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

【用戶】Pei*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樓上懶人包是在防雷嗎@@我還以為空白處有鬼 反白看了一下XD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效果是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是並不會因為違反競業禁止而被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條件如下.公司法3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無須為公司股東《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B)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30條第5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C)董事倘未經股東會決議,即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其董事當然解任《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及第5項:「I.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V.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競業限制問題:公209:(一)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二)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看完整詳解

【用戶】Pei*

【年級】博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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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效果是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是並不會因為違反競業禁止而被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條件如下.公司法3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無須為公司股東《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B)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30條第5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C)董事倘未經股東會決議,即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其董事當然解任《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及第5項:「I.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V.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