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有關臺北市議會新屆當選議員之宣誓就職規定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B)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行政院召集


(C)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議長主持
(D)宣誓就職典禮應於臺北市議會舉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271
統計:A(56),B(304),C(976),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屬於直轄市/市/縣轄市的台灣都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用户評論

Wen Hsin Tang】評論

(C) 相互推選

張嘉丞】評論

都還沒就職成為正式議員 哪來的"議長"主持

tseng523】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 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 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 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Jc Peng】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