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day】評論
噗 打臉一堆解答
【lain13413】評論
本題被害者為:學生 ;加害者為:某校教師,雖然地點:是在公車上而非學校,本案最可能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亦即加害者(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被害者:為學生若加害者只是一般路人(而非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則不適用性平法;原則上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天竺鼠車車(110中油雇員】評論
出題者自己都搞不清楚法條,還敢來設計考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