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將「虞犯」改稱為下列何者?
(A)偏差少年
(B)迷途少年
(C)非行少年
(D)曝險少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孫芝穎】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7~12歲的兒童如觸法,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二、預防少年犯罪的虞犯制度: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罰的,因此改以少年之性格、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就業等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2、有施用毒品/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3、有預備犯罪/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三、建置...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一讀審查完成的少事法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突破:行政先行:以「曝險少年」的概念取代「虞犯」,從七款大幅限縮成三款曝險少年的行為態樣,並且明定優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整合所有行政資源,以提供相對應的輔導與協助。少年觀護所鑑別制度之落實:明定少年觀護所人員應具有少年保護學識、經驗,於收容少年期間,應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提供鑑別報告,以供少年法院、處遇執行機構參考。兒童去刑化: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

寬妃】評論

小補充曝險少年 更清楚的意思是 暴露在風險中的少年而為何要在法律上改稱是因為對這些未成年的保護,避免標籤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