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查,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不服,得如何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B)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C)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後,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11
統計:A(282),B(1016),C(655),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1、訴願

用户評論

阿元】評論

『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24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這只是單純的不利益處分而非違法性裁罰1.行政處分是在於因不利益處分,也就是負擔處分,而下令停止行為。EX.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停止太大聲)2.行政罰是對『過去違法』的行為做出裁罰性不利益處分。EX.大統油品事件違反食品安全法已達10年之久(過去違法行為),故下令停工及罰鍰。結論:因兩者都有『命令停止行為之不利益處分』,所以容易搞混,希望這樣的解釋對你幫助。

豬如】評論

先感謝19樓有解了我的疑問...........這題裡面一副有行政罰跟行政執行,好難我是想說...

金大鋒】評論

請問那到底可否對開罰內容與過程聲明異議嗎?

derek801204】評論

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查,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阿元-已考取】評論

『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24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這只是單純的不利益處分而非違法性裁罰 1.行政處分是在於因不利益處分,也就是負擔處分,而下令停止行為。 EX.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命 A 公司於 10 分.....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