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元】評論
『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24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這只是單純的不利益處分而非違法性裁罰1.行政處分是在於因不利益處分,也就是負擔處分,而下令停止行為。EX.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停止太大聲)2.行政罰是對『過去違法』的行為做出裁罰性不利益處分。EX.大統油品事件違反食品安全法已達10年之久(過去違法行為),故下令停工及罰鍰。結論:因兩者都有『命令停止行為之不利益處分』,所以容易搞混,希望這樣的解釋對你幫助。
【豬如】評論
先感謝19樓有解了我的疑問...........這題裡面一副有行政罰跟行政執行,好難我是想說...
【金大鋒】評論
請問那到底可否對開罰內容與過程聲明異議嗎?
【derek801204】評論
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查,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命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阿元-已考取】評論
『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24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這只是單純的不利益處分而非違法性裁罰 1.行政處分是在於因不利益處分,也就是負擔處分,而下令停止行為。 EX.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命 A 公司於 10 分.....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