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otoku317】評論
公務彈劾案監委 2 + 9 →成案閣揆倒閣案立委 1/3+1/2 →成案總統彈劾案立委 1/2+2/3 →大法官審理總統罷免案立委 1/4+2/3 →公民1/2+1/2領土變更案立委1/4+3/4+3/4 →公民1/2憲法修改案立委1/4+3/4+3/4 →公民1/2
【liyuying0820】評論
糾舉案:監委三人以上審查成立
【吳安】評論
1/4立委提案的本意,是不是因為有一半權力是須交給全民的意思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糾舉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分,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2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