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e1211】評論
第 19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A)選項第 193 條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C)選項第 195-1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B)選項第 196 條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小修正4F刑事訴訟則由檢察官提起告訴 公訴
【snoopy75smb】評論
(A)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O)(B)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得經兩造合意而不公開審判(O)(C)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O;得朗讀必要文件辭句,不得以文件代言述)(D)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縱有礙訴訟終結,法院不得予以駁回(X;得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