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有關民事訴訟上訴審程序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
(B)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為法律審
(C)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
(D)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為法律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5437
統計:A(193),B(1111),C(2716),D(188),E(0)

用户評論

莊祺文】評論

所謂事實審 : 就是我國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他所要判決的是實體 , 依當事人所做的言詞辯論判決EX:甲告乙 , 請求給付A車 , 乙主張買賣契約不存在法院就要去審理甲乙間買賣是否存在 , 及甲有沒有給付請求權法律審就是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只審查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也就是程序上是否合法(民訴第468 ,469條)EX:判決是否違反專屬管轄 , 或甲告乙依767請求反還A地 , A地位於板橋 , 則專屬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如果受訴法院不是板橋且法院都沒有發現那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simonlinhhh】評論

(C)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法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