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小雯幼教師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用戶】要考上要考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有年紀上的不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2年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n,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n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n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n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n。n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用戶】要考上要考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有年紀上的不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2年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n,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n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n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n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n。n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用戶】:-)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五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