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小雯幼教師】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yaya8723025】評論
但此題沒寫幾歲?如何分辨A和C呢?
【Shin Chiu】評論
應該是題目中的幼兒,所以是6歲以下。
【要考上要考上】評論
法規有年紀上的不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2年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n,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n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n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n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n。n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評論
第五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