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韻臻】評論
第 4 條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
【minniecheng10】評論
資恐防制法 第4條國內名單 I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II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III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茶茶】評論
<資恐防治法第4條>2.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B)該個人、法人(D)或團體(C)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Angel Annie】評論
(A) 國內制裁名單之指定,以我國人民為限 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資恐防制法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