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監護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D)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19773
統計:A(141),B(101),C(338),D(304),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109條Ⅰ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Ⅱ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十六夜】評論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所負之責任,屬於「抽象輕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