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銀行對憑真正存款簿及真正印章之冒領人為清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亦因冒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生清償效力
(B)因存款簿為有價證券,對持有人清償即生免責效力
(C)因印章為真正,債權人應負擔保責任,故生清償效力
(D)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0409
統計:A(555),B(42),C(166),D(107),E(0)

用户評論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310 條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用戶】Pause Jeffery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項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它的意思,我簡短說:如果乙欠甲100萬元,但丙為債權之準占有人,原本乙要清償100萬原則是應向甲清償,但事實上丙是債權之準占有人,原本乙應直接向丙清償,但若乙不知丙實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向甲清償100萬,那乙清償100萬還是有效。丙可以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100萬。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甲在乙銀行存錢,其存摺不慎遺失,為丙拾得。丙偽刻甲之印章,蓋在取款條上,並持甲之真正存摺, 向乙銀行提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銀行只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使無法以肉眼辨識,可對抗甲 (B)甲不慎遺失其存摺,致丙得以冒領甲之存款,甲是被害人,僅得向丙求償 (C)丙並非債權準占有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不生清償效力 (D)因丙持甲之真正存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其效果等同於向甲付款104 年升官等法學知識答案:C*以民法債務清償的角度=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受領人、第三人民法第 309 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權之擬制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第2項-持有債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冒領人出示真正存款簿及真正印章,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該外觀足使他人認其為債權人,且冒領人以為自己的意思,以真實債權人的身分行使債權,即為民法上之債權準占有人。債務人向第三人(冒領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若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10條第2款參照)。民法第310條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為限,有清償之效力。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