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警員因收受乙之性招待,而對其管區內乙經營之賭博場所,不予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
(B)甲成立刑法第122條之收受賄賂罪
(C)甲成立刑法第270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D)甲成立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不作為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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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12監所備取、明年正取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22條第一款: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小約翰可汗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22條第一款: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柏鋒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22(違背職務收賄罪) : 須具有對價關係,行賄者與受賄者間,須有相當對價關係,行賄者對受賄者間須有職務範圍內之特定行為,受賄者對行賄者間須有賄賂/不正利益之關係,始成立之。所謂不正利益,以假借餽贈或酬謝及聯誼招待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仍有對價關係。(本題之性招待即為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