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mhi L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法規命令提議之處理原則)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D)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C)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B)四、有訂定法規命令.....看完整詳解
【gogogo】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受理人民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後,下列處理情形,何者錯誤?(A)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B)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C)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D) 非主管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1.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2.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第 153 條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行政程序法§153):1、非主管之事項,依第17條之規定予以移送。(無管轄權)
【取名】評論
(D) 非主管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