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普通地上權之地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地上權者,不得約定地租
(B)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土地所有權讓與時,關於已預付之地租,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D)當事人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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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oan Chang】評論

(A)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民法§835 相關法條

Ranky Jin】評論

這一題沒一個對的,只能硬選"D",但D也有瑕疵,3年未到期需要定期有租金的,題目只說約定租金但沒講有沒有期限。

JUN】評論

836-1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