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 Chang】評論
(A)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民法§835 相關法條
【Ranky Jin】評論
這一題沒一個對的,只能硬選"D",但D也有瑕疵,3年未到期需要定期有租金的,題目只說約定租金但沒講有沒有期限。
【JUN】評論
836-1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