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海過客】評論
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 之。」為貫徹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諸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併此指明。
【易君博】評論
所以A 改成憲法也對嗎?
【小銀】評論
樓上,不對喔,根據539解釋,要用法律來規定比較適合。憲法不需要規定這麼細緻的人事行政事項啦,人身自由、權力分立等重要事情才需要寫在憲法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