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
(A)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B)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
(C)食品從業人員達 20 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
(D)食品從業人員達 20 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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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業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01日以部授食字第1071300319號修正發布, 敬請 查照。說  明:依食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食品從業 人員20人 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者,自108.1.1實施、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自109.1.1實施21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A) 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B) 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C) 食品從業人員達 20 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D) 食品從業人員達 20 人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第 4 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禽畜產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二、水產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三、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或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四、其他食品製造業:食品技師。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每年至少八小時。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