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de Chen】評論
(D)配合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以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防制措施,金融機構有另訂相關注意事項以利執行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定明金融機構應將所採取相關處分及措施之內部程序納入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Kk】評論
(A)新法納入了辦理融資性租賃業為規範對★...
【蕭宏德】評論
比特幣等虛擬資產:雖然該等資產並非法償貨幣,也非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錢風險,我國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1. 依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本事業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報請行政院指定。法務部於110年1月20日會同金管會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已於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的範圍,將自11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