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不得聽任修改。下列何者非具有此種本質之重要性?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保障人民權利
(D)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六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981
統計:A(152),B(146),C(64),D(385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大會修憲自肥案、司法院釋字第401號

用户評論

Evan Huang】評論

釋字第 499 號二、...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蘇老爺】評論

非....

恭喜錄取】評論

蘇老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