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假設有某國立大學學生甲因考試作弊,為學校處以退學處分;學生乙因故意毀損圖書館內公用電腦,遭學校禁止其進入圖書館 1 個月;學生丙因未經許可在校園張貼社團活動宣傳海報,為學校處以申誡一次。甲、乙、丙三人各依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但均失敗。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試問甲、乙、丙三人中之何人得進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權利?
(A)只有甲可以,乙、丙不能
(B)甲、乙可,丙不能
(C)甲、乙、丙都可以
(D)甲、乙、丙都不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3649
統計:A(813),B(122),C(1799),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錯的地方、總統副總統罷免彈劾、代行處理

用户評論

S】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jerry2957j98】評論

我比較有疑惑的是受教育權的範圍何在,禁止進入圖書館是受教育權受損嗎?或是只要跟「受教育」有關就算是受教權?必修課老師教得很差勁算不算受教育權受損?

en】評論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不能到圖書館 就是基本權利受損 你覺得老師教的差勁 其他同學不一定覺得差勁 個人觀感 問題 權利沒受損

Peter Chung】評論

【調查局特考行政法命題解析與趨勢(三)】專欄 31撰文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林葉老師三、甲報考調查人員特種考試,考選部以其報考資格不符規定為由,函覆甲不得應考。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考試舉行在即,甲應循何種暫時權利保護途徑,以爭取及時參加此次考試的機會?(25分)【101調查局-3】 【試題分析】本題考點在於暫時權利保護機制之運用,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機制有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其中特別是停止執行和假處分之使用時機,是否可併同提起,對於以往行政訴訟法第299條之解讀為何,現今新行政訴訟法修正後應如何處理,皆是考題重點。本題在這份試卷中,算相對簡單的一題。【參考擬答】一、暫時權利保護途徑之類型與說明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