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見鄰近 A 地荒廢多年,不忍土地效益低落,未經 A 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擅自在 A 地栽種果樹並搭建農舍以利就近看顧。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果樹及農舍均為甲所有
(B)果樹及農舍均為乙所有
(C)果樹為甲所有,農舍為乙所有
(D)果樹為乙所有,農舍為甲所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4646
統計:A(28),B(49),C(13),D(92),E(0)

用户評論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一、果樹部份:所有權人為乙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甲在乙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的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而乙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二、農舍部份:所有權人為甲所有權的定義,依民法765條規定,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其中所謂之處分,指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一、果樹部份:所有權人為乙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甲在乙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的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而乙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二、農舍部份:所有權人為甲所有權的定義,依民法765條規定,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其中所謂之處分,指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