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一、果樹部份:所有權人為乙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甲在乙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的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而乙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二、農舍部份:所有權人為甲所有權的定義,依民法765條規定,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其中所謂之處分,指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一、果樹部份:所有權人為乙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甲在乙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的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而乙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故乙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二、農舍部份:所有權人為甲所有權的定義,依民法765條規定,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其中所謂之處分,指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