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向乙購買 A 房地,為避免財產曝光,甲經友人丙之同意,由乙出賣人直接辦理 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但 A 房地交付於甲使用。甲又出資請丁裝潢 A 屋,並在 A 屋上加蓋 B 部分,再將 B 部分出租於戊。嗣丙未經甲之同意,以 A 房地為標的物,就丙自己之債務為善意之債權人己設 定普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為無效
(B)甲丁間之承攬契約為有效
(C)甲戊間之租賃契約為有效
(D)丙己間之普通抵押權設定行為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하하하하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借名登記契約早期 : 稱為消極信託,屬於脫法行為,除非有確實正當原因,否則無效(民法87條)現在最高法院 :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有效,屬於無名契約,適用委任之規定(民法5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