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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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 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在案。所謂自主組織權係謂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事業機構)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得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