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將其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若有提供債權之擔保於甲,則該擔保隨同移轉於丙
(B)若甲未曾通知乙債權之讓與,則雖丙已向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若乙仍向甲為給付,依民法規 定,即發生清償之效力
(C)甲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丙之義務
(D)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B)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甲)或受讓人(丙)通知債務人(乙),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D)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C)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