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不能永久拒絕給付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無先為給付之義務
(C)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皆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若他方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A)(D)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B)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C)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